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,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,完善内控体系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《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及我市采购相关规定,结合会机关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采购,是指会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、租赁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、服务和工程(含维修维护等,以下统称商品)的行为。在采购限额标准以内,且符合不向财政部门办理备案、审批、审核手续的采购行为按本细则执行。社会捐赠资金参照本细则执行。
第三条 采购管理活动包括:制定采购计划,编制采购预算;明确采购组织形式和选定采购方式;组织实施采购活动;履行合同或协议和支付资金;结算记账;根据要求上报采购决算及统计信息等。
第四条 采购限额
(一)货物、服务类50万元以上(含50万元)的项目,工程类60万元以上(含 60 万元)的项目,按照《遵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备案审批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》(遵财采〔2021〕3号)文件执行。
(二)货物、服务类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下的项目,工程类60万元以下的项目,按照本细则明确方式进行采购。
(三)采购50万元(不含50万元)限额标准以下且属于《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》内商品或服务,按照《遵义市财政局关于启用市本级政府采购云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遵财采〔2022〕13号)、《遵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备案审批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》(遵财采〔2021〕3号)文件要求,原则上纳入电子卖场采购。
第五条 会机关每宗采购支出达到《遵义市红十字会党组议事决策制度》规定金额20000元以上(含20000元)的为大宗采购(以下简称“大宗采购”)。根据采购金额大小及紧急程度等因素,采取以下方式采购:
(一)采购金额在大宗金额以下的,由申请科室填报《采购审批表》,经分管领导、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,首先在“贵州省电子卖场”进行查询采购,如无所需货物、服务及工程,采取竞争性谈判、询价、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自行采购;
(二)采购达到大宗金额时,由申请科室填报《采购审批表》,经分管领导、分管财务领导审签后,报会党组研究同意采购计划及限定金额后,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,采取竞争性谈判、询价、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采购;
(三)紧急情况下的大宗采购。对因紧急情况下发生疫情、灾情等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,由会专题会研究后,组成紧急采购小组实施采购,工作完成后及时向党组会进行报告。
采购工作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,按照先审批后购买的原则,物品、服务及工程等采购应遵照既要及时周到,又要精打细算,避免损失和浪费,不得采购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物品、服务及工程,如:无生产厂家、无生产日期和无商标标志的“三无”产品等。
第六条 相关工作职责
(一)采购工作领导小组
成立遵义市红十字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,由分管会办公室的会领导任组长,会办公室、筹资与财务科、赈济救护科、事业发展科等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。负责研究本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建设,并根据党组会研究同意后的采购意见,对拟采购产品、服务及工程进行采购前审核,制定采购工作计划或方案,开展采购工作,整理采购相关材料,做归档处理。如出现超期或顶期产品,以及外观质量、规格、数量等不符的物品协助办理换货或退货事宜。
(二)业务科室
1.涉及大宗商品采购时,应根据工作任务、工作需求和经费预算,编制采购计划和详尽参数,开展前期市场调研,填报《采购审批表》,经科室负责人、分管领导、财务分管领导审签后报送党组会研究,采购完成后由申请科室会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接收、验收及办理财务报销等后续工作。
2.涉及由申请科室自行开展采购工作,应制定采购工作计划,填报《采购审批表》,经科室负责人、分管领导、财务分管领导审签后开展采购工作,并对采购工作所涉及的采购合同等相关文件材料进行草拟,经分管领导审阅修改后,进行签订。采购结束后,按照采购合同或采购询价审批单,负责接收、验收及相关出入库、办理财务报销等后续工作。
(三)筹资与财务科
负责汇总编制会机关采购预算、决算,管理采购项目资金,根据经办科室资料办理采购资金支付与结算,组织配合采购款项的审计及绩效评价工作。
第八条 日常办公设备(家具)、办公用品采购及维修由各申请科室填写《遵义市红十字会办公用品(设备)购置及维修申请单》(附件2),经申请科室负责人、办公室负责人、分管领导、办公室分管领导审签后送办公室进行采购。采购金额达大宗采购的经上述程序审签后,报会党组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组织实施采购。
第九条 工作纪律
(一)采购工作必须严格遵守采购工作制度,禁止暗箱操作。
(二)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,不得向供应商泄露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商务信息。
(三)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回扣、馈赠及宴请。
(四)对采购中出现明显违反采购制度、价格虚高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以及凡因工作处置失当、失职、渎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,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;对各种以权谋私,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的,将视其情节,严肃处理。
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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